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在各方合力推动下加速落地。
水资源费改税,助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用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助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河北试点8年成效显著
自2016年以来,我国在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河北省为例,8年来,万元GDP用水量下降40%,地下水开采量下降44%,超采区深层、浅层地下水位分别回升9.67米、3.72米。
平稳转换,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
本次改革的一大特点是平稳转换。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水资源税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强化分类调控,差别税额发挥调节作用
此次改革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例如,北京、天津的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为4元/立方米,江苏、浙江、广东、云南等地为0.5元/立方米。
授权地方确定具体税额,拓展地方税源
改革还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意义重大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项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方要进一步增强协同联动,形成抓落实的合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促进政策效能充分释放。同时,做好跟踪分析,及时评估试点效果,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记者:董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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