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程序,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一、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包括: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规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至少一方的营业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 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销售,或者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程序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 集中协议文本;
- 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等材料;
- 集中涉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界定;
- 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分析报告等。
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认为集中的实施会排除、限制竞争,应当禁止集中;如果认为集中的实施不会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虽然会排除、限制竞争但是竞争限制程度较低,应当批准集中。
三、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四、豁免申报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 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指引》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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