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个体工商户,向张某供应一批空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张某在加盖了“某某电器经营部”字样印章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
经结算,该批货物价款共计6万余元,但张某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尚欠李某货款58000元。李某向张某追讨货款无果,遂以自己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提供的送货单上的“某某电器经营部”已完成工商登记,登记字号为“某某电器经营部”,经营范围涵盖空调销售,经营者为李某。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某某电器经营部”和张某。
最终,法院以李某不具备原告起诉资格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果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将面临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以登记的字号作为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
因此,个体工商户起诉维权时,要注意以下主体确定原则:
- 未登记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 已登记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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