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
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
核意见如下: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做出相
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期协议转让交割完成后,卢红萍、涂瀚的持股比例为 19.64%、表决权比例为
例为 12.89%。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陈洪民变更为卢红萍,实际控制人将由陈洪
民、陈小科变更为卢红萍、涂瀚,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
关联交易,公司与卢红萍、涂瀚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
安排。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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