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于 2024 年合资注册成立江苏兴福电子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福”、“参股公司”),持股比例 35%。江苏兴福因
不超过人民币 5,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融资超过 35%的部分由江苏兴福
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公司董事长
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
的具体事项。担保额度及授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兴福尚处于项目建设期,未实际开展业务经
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202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79,259,931.20
负债总额 10,209,250.55
净资产 69,050,680.65
营业收入 0.00
净利润 -949,319.35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属清晰,不存在
质押、抵押等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被担保人为公司持股 35%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
江苏兴福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未持股江苏兴福,江苏兴福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参股公司江苏兴福在金融机构的 1.6 亿元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保函等)的担保额度,上述融资超过 35%的部分由江苏兴福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的担保协议,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协议
为准,实际借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司
和江苏兴福与贷款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
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对外担保系为满足江苏兴福项目建设需要,支持参股公司的经营发展,
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及产业布局。
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担保风险总体
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参股公司提供的担
保,主要为满足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参股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有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对外
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本次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综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余额。本次
公司申请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参股公司
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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