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轨道集团诉讼案有了新的进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重庆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轨道集团”)的请求,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重庆轨道集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重庆某高校2023届毕业生小李的行为承诺书。
小李在校期间与重庆轨道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重庆轨道集团工作。毕业后小李并未履行承诺,而是选择到其他公司就业。重庆轨道集团认为小李违反了就业协议,要求撤销小李的行为承诺书。
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轨道集团与小李签订的就业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是就业协议是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签订,小李在签订协议时处于劣势地位,协议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二是协议约定小李毕业后必须到重庆轨道集团工作,限制了小李的就业自由。
基于以上理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重庆轨道集团的请求。
二审判决
重庆轨道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重庆轨道集团与小李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小李在签订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协议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协议中约定毕业生必须到重庆轨道集团工作,限制了毕业生的就业选择,侵犯了毕业生的就业自由。因此,就业协议依法无效。
专家解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王建波表示,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自由的保护。大学生毕业后是否选择到签约单位工作,应该由毕业生自主决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协议等方式限制毕业生的就业选择。
王建波还指出,格式条款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法院将认定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总结
重庆轨道集团诉讼案败诉,再次彰显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自由的保障。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尊重毕业生的意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限制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也应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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